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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门置疑:原则、标准、智慧及其它
2008-01-14 03:52:06.0
天门置疑:原则、标准、智慧及其它
元月七日,湖北天门市发生恶性事件:魏文华用手机拍下天门城管的粗暴行为,因拒绝删除图片而遭到城管野蛮围殴,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。在人们纷纷指责各地城管蛮横执法的今天,这一事件再一次震惊全国。
毫无疑义,魏文华的见义勇为,令人钦佩,值得嘉奖,作为当代勇士,其精神也必须弘扬。问题在于,天门市政府在处理这一事态时,尽管积极响应媒体舆论、妥善安排勇士后事的做法让人欣慰,但拟为魏文华申报烈士(2008年01月13日荆楚网-楚天金报),却存在疑义,也应当三思。
对魏文华实行国家赔偿,给予勇士嘉奖,充分考虑个人政治荣誉和家属生活待遇等问题,决没有丝毫过分。但烈士的认定,既要有政治原则,也要有科学标准,不是可以率意改变的,更不应该立足于息事宁人或委曲求全。人们已有共识,够得上这一不朽称号的,将永远辉映共和国的历史。
在共和国的历史上,为了正义事业顽强抗争,以身殉国的无数仁人志士,包括在对敌斗争和与自然搏斗中牺牲的人民英雄,无疑就是烈士。魏文华同志——我想起码可以称为同志,的确是被城管粗暴殴打直接致死的,如果能够或者必须认定为烈士,那么具备执法权的城管,则必然就是非正义的,甚至是邪恶的,显然处在了对立面!
城管确实声名狼藉,并且经常发生野蛮的执法犯法行为,但终究属于刑事责任;在未曾取缔前,毕竟还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。你可以要求它无限地为人民服务,有限地为城市执法,甚至可以完全加以取缔。而在执法过程中发生问题,尽管极为恶劣,原则上仍是人民内部矛盾。处理这一事件时,显然需要政治智慧,不能矫枉过正。
联想到民政部在2003年提出,未成年人追认为烈士,不包括不满10周岁的孩子。有人评论,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未成年人保护理念。但这一规定的科学性几何?尽管未成年人事到临头往往能力不足或处事不当,就象有的评论说(《江南时报》2003年2月26日),容易在浓烈的“利他主义”的赞美氛围里,“义无反顾”、“奋不顾身”地成为幼稚而令人痛心的小“烈士”;但毕竟未成年人不会个个面临见义勇为的事件,“奋不顾身”属于特殊现象,而“利他主义”(说白了就是无私奉献)属于普遍教育;你可以强调“小雨来”那样的灵活机智,却不能倡导以特殊性取代普遍性的唯心哲学。
中国的少先队员多了去了,有志不在年高,很难以10周岁加以分割;出现部分10周岁以下新一代的少年戴碧蓉、少年刘胡兰、少年小雨来等等,在当今社会决不是让成年人无法接受、为全社会难以容忍之事。不能因为任何事物或行为皆有两面性而夸大负面,进而不假思索地改变原则、变换标准。
从天门事件,到民政部规定,都涉及到认定烈士的原则和标准问题。无论事情的结果如何,只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,并有足够的政治智慧,就完全能够处理好关系人民群众的一切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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